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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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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集府[2003]57号

  【发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2003-04-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3]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集美区鼓励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暂行办法

  为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合理转移,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

  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是指符合《劳动法》规定用工要求的,且持有集美区农业户籍人口。

  二、奖励对象:

  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各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

  1、企业每吸纳一名未持有劳动部门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后,由区财政给予招工的企业300元的培训补助;各类培训机构承担区政府下达的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其培训费用由区财政补助每人不高于300元,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享受一次培训补助(含对招工企业的补助)。

  2、凡经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

  3、新招用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占企业当年度新招人员25%以上的;或年末企业在册职工总数中,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占10%以上的,以企业在原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基础上实际增加人数(在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计算;每增加一人给予企业300元奖励。

  四、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的认定:

  以被用工者与企业签定经区劳动部门审定的《劳动合同》和企业申办的社会保险帐户为确定依据。

  五、审核:

  由企业(每年度元月份)向区经贸发展局领取审批表填报,送区经贸发展局汇总。区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和经贸发展局会同审核。

  六、资金:

  由区财政专项拨付。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招用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都必须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招收的本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与外来工同样的社会保险政策。

  2、企业招收本区城镇居民就业的可参照享受培训费补助和奖励。

  八、本办法由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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