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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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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7]164号

  【发布日期】1997-09-27

  【生效日期】1997-09-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车辆通行费征收站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的通知

(1997年9月27日闽政办〔1997〕164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鉴于我省一些车辆通行费征收站收费期限陆续到期后尚未还清贷款本息而确需延长收费期限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延期收费审批程序,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在收费到期之日前三个月,由地(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延期申请报告,同时抄报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委备案。

 二、提出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政府批准设站收费的项目批文;

  (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委联合批复开征的批文;

  (三)该站自开征至提出申请之前一个月通行费收支总决算;

  (四)分年度通行费收支决算(决算支出科目应分:管理费、还贷、付息,修建公路、养护支出,如有其他收入应作详细说明);

  (五)列入省公路“先行工程”计划项目的批准计划,总投资、贷款总金额和未还金额等;

  (六)分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与处理决定;

  (七)延长收费时间的测算依据。

 三、省政府接到延期请示和有关材料后,征求省交通厅、财政厅、物委意见,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物委组织审计人员对延期征费站的通行费收支情况和收费票据使用核销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并提出审计结论和延期收费的意见报省政府。

 四、由省政府研究决定批复延期收费报告。

  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申请延期收费的,应按上述审批程序补充提供有关材料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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