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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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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2]综149号

  【发布日期】1992-06-08

  【生效日期】1992-06-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实施细则

(1992年6月8日厦府〔1992〕综149号)  为加强市区建筑废土管理,确保市区环境优美整洁,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政府颁布的《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的建筑废土(建筑土头、民房修缮渣土),必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倾倒。

  对数量较大的(10立方米以上),应先到监察大队办理倾倒有关手续。违者,分别给予以下罚款:

  1、土堆每立方米罚款40元;

  2、板车、手推车每车罚款50元;

  3、翻斗车每车罚款100元;

  4、汽车每车罚款150元。

 第二条 凡是从事运载建筑废土的各种车辆(含人力板车)均须经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审查,符合保洁标准者发给合格证后,方可承担运输建筑废土的业务,违者分别给予以下罚款:

  1、手推车、翻斗车每车次罚款5元;

  2、人力板车每车次罚款10元;

  3、1-3吨汽车每车次罚款30元;

  4、4-5吨汽车每车次罚款50元。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须在市区主干道、次干道或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建筑土头者,须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范围、时间堆放、清运、保洁,违者课予每立方米60元罚款。

 第四条 建筑工地的出入口处应采取有效保洁措施,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通告》(第一号)处理。

 第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经营建筑土头的销售业务,违者课予每立方米25元罚款。

 第六条 凡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新建、翻建、扩建,领取建筑许可证后要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签定文明施工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方可施工。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论何时进行开工建设,均应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十五天内按照红线砌筑围墙(墙高2米-2.5米),否则该用地被他人倾倒垃圾、土头或杂草丛生而影响市容及环境卫生的,视为无主管理之旷地,由城建管理监察部门派员实施管理,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分别给予查处。

 第九条 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建筑废弃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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