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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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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14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闽政办[2002]143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运行情况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发〔2002〕10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的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2001年12月底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不含厦门市,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统筹企业(不含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退休人员所在市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原中央属统筹企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为:20元+原中央属统筹企业所在行业2001年度月人均缴费工资×2��1%(元)。具体标准见附表2。��

  二、统筹企业中1952年12月底之前参加工作、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参加全省统筹、已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在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530元的人员,可予以补足至530元。��

  三、统筹企业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下列标准的,可按下列标准予以补足:��

  (一)原任军队正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730元;��

  (二)原任军队副师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90元;��

  (三)原任军队正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50元;��

  (四)原任军队副团级职务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620元;��

  (五)原任军队营级及其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军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为530元;��

  军队转业专业技术干部按原军队的技术等级参照上述标准解决。��

  四、退职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发给。��

  五、在这次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00元的人员,可按300元予以补足。��

  六、符合以上各项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的人员,在本次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额总和最高不能超过80元。��

  七、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增加的资金,中央属行业单位由省调剂解决。其余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各市从历年结余基金中各承担50%,如各市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省调剂解决。��

  八、企业离休干部、“5��12”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九、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制定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时要结合各县(市、区)的实际缴费情况,不得突破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把参保退休人员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明确到县(市、区),具体调整方案应于2002年10月2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确认后予以实施。这次全省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从安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确保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本项工作应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把好事办实办好。��

  十、各设区的市政府应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整待遇的情况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オ�

  附表:1.各市2002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2.中央属行业单位2002年度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和支出任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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