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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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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 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85]综570号

  【发布日期】1985-12-17

  【生效日期】1985-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12月17日厦府〔1985〕综570号)市人民政府:

  我市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市建委、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紧密配合下,坚持联合办公会审制度,加强管理,简便手续,保障和促进了我市基本建设的顺利发展。多年来,凡经过防火设计审核的建筑项目,至今没有发生过火灾事故。然而,有一些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消防条例的规定,设计图纸不送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审核就擅自进行施工,有的虽有送审,但不采纳消防部门的意见,或送审是一套图纸,施工又是另一套图纸,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营业使用,至今仍存在不安全因素。在最近出现的大面积“装修热”中,许多单位大量采用易燃、可燃材料,降低原建筑耐火等级,破坏防火分隔。同时,电气设备安装也不符合用电规程,电线乱拉乱接,人为地造成一些火险隐患。为确保经济特区建设的顺利发展,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对于目前我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筑设计的防火审核。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三资”项目及国外、港澳设计的项目)都必须送有关部门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未经防火审核的项目,城建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给予拨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开业使用。凡发现没有经过防火审核兴建的工程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重点工程,视情节轻重,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可依法采取措施,处理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设计单位要建立自审小组。各级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切实把消防安全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配备专门的防火设计自审小组,由一名领导分管负责,把好防火设计自审关。

 三、未经验收合格营业使用的重点建筑,各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自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研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并尽快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提高自救能力。

 四、严格装修审批手续。需要装修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向市建委申请,并将设计施工图纸送消防部门进行防火审核,有关电气设计安装部分的图纸,应同时送供电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进行装修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已投入使用且火险隐患大的单位(包括漏审的重点建筑),该整改的要整改,该拆除的要拆除,拒不执行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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