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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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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件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福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文件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经济 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 序流 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 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 实 际,因地制宜,使户籍管理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 步实施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 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 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 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 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

  三、具体准入条件��

  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 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 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8周岁以下子女,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下同) 可以随迁。��

  2、已在榕落实接收单位的35周岁以下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承认 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在榕落户。��

  3、自2001年11月23日起,凡在福州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已实际 入住并 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人均建筑面积达到25平方米的 ,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4、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该城镇住房所在地。��

  5、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 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 或企业经营管理骨干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 增加5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加1个常住户口。��

  6、年上交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 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在职员工申请办理1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5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加1个常住户 口。��

  7、 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婚龄满3年) 互相投靠,户 口可迁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需投靠子女的,户 口可迁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8、凡退休、退职、辞职、下岗或无业的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将户口迁 回原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 岁身边无子女照顾的知青,申请回榕时可以同时申请一个已成年子女(含该子女的配偶和未 成年子女)随迁。��

  9、就读于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毕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可直接将户口迁移到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

  符合上列第5、6、8项准入条件的人员和第2项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专以上毕 业生申请落户福州市区,还须在市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公安机关凭各职能部门核发的准入条件 确认通知书办理户口准迁手续。准入条件确认通知书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不受额度 限制。��

  四、全面推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 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在此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 源 以及在小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兴办实业的人员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 意愿在小城镇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在小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人均耕地低于所在县(市)人均水平三分之一的,其村委会应在保 持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变的前提下,成建制转为城镇居委会,原村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对户口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 偿流转;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 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 城农民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允许三年内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 教育、就业、兵役、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并承担相应义务。��

  对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实施。��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村委会成建制转为居委会,转制后原集体经济 组织的权益保持不变;因城市扩展土地被征用,实际居住在该城市的无地农民,原村民户口 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五、本意见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我市户口迁移管理方面的有关 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おおお�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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