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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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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4]32号

  【发布日期】1994-10-19

  【生效日期】1994-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4]32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迅速发展的需要,有效改善我省投资软环境,省政府决定成立外商投诉协调中心,以切实解决外商企业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的投诉问题。现将《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九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

 一、为鼓励外商来闽投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从事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清算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异议,需要提请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指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四、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省投诉协调中心),隶属福建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机构依托中国贸促会福建分会。

  各地(市)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相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

  投诉协调中心代表省、地(市)政府行使受理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职能。

 五、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二)制定受理与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具体办法;

  (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并组织协调;

  (四)提供涉外法律咨询服务。

  各地(市)投诉协调中心参照省投诉协调中心的职责,在其所辖范围内开展工作。

 六、省、地(市)两级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为受诉单位,负责受理外商投资的有关投诉。

  各受诉单位应公布其承办机构、负责人名单、受诉范围、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七、受诉单位的职责是:

  (一)受理、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就投诉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二)办理并反馈投诉协调中心分解的投诉事项;

  (三)配合投诉协调中心研究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问题;

  (四)督促执行投诉处理决定;

  (五)提供咨询服务。

 八、投诉人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也可直接向有关受诉单位投诉。投诉协调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或转送有关受诉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办和反馈。

 九、投诉人应以书面方式投诉,投诉申请书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被诉人名称、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有关资料。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十、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但涉及同一个部门的,可数事并诉。

 十一、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可向投诉协调中心投诉,由投诉协调中心组织协调或分解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有关部门应予密切配合。

 十二、投诉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处理投诉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十三、投诉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工作人员处理投诉应尊重事实,办事公开公正,循求规范,廉洁高效,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打击报复。违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误递的投诉书,收文单位应在3日内转送有关受诉单位或投诉协调中心,并告知投诉人。

 十五、投诉人在境外的,可委托本省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单位或其他代理人投诉。

 十六、投资协调中心和受诉单位受理投诉,应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遇紧急投诉事项,应加速运转,急事急办。因投诉事项复杂,30日内未予办结的,允许延长办理期限,受诉单位每15天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进展情况,但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七、投诉人或被投诉单位对受诉单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投诉协调中心作出书面申请,投诉协调中心负责提请上一级受诉单位复议或有关主管部门裁定。

 十八、投诉受理后,投诉人有权申请撤回投诉。但撤回投诉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威胁投诉人撤回投诉。

 十九、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企业的有关投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厦门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本办法授权福建省外国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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