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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58号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03-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连江等14个县(市、区)
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03]1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水利厅:
今年以来,各设区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水利化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198号)精神,推荐上报了要求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名单。省水利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核实后,提出了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的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4年开始启动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现将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连江县、芗城区、永春县、德化县、永安市、梅列区、城厢区、建阳市、浦城县、上杭县、长汀县、福鼎市、古田县、福安市列为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建设县(市、区)。
二、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期为2004年至2006年,建设标准按闽水〔2003〕农水74号执行,验收方法按闽政〔1999〕文198号执行。
三、第四批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资金由省级补助及地方自筹等渠道筹措。每年省级水利化专项资金补助每个初级水利化建设县(市、区)80万元,建设县(市、区)所在的设区市市级财政安排每个县(市、区)40万元、建设县(市、区)级财政安排水利化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其余建设资金由乡(镇)解决。
四、各地要按照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水利发展思路,结合实施“六千”水利工程,认真组织实施初级水利化县(市、区)建设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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