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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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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3-03-05

  【生效日期】1993-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外商投资高尔夫球场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3年3月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省计委、经贸委、建委、体委、土地局、工商局、环保局、开放办:

  根据省政府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协调例会《会议纪要》[1993]第1号精神,对全省利用外资建设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注意掌握:

 一、外商投资兴办高尔夫球场,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繁荣经济,美化城市,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当前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鼓励。

 二、全省对高尔夫球场建设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和布局,可适当集中在旅游景区和外商投资密集地区。请省计委牵头,会同省建委、省土地局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三、严格项目审批制度。高尔夫球场的项目建议书由省政府审批。具体项目立项审批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计委牵头,省经贸委、省建委、省土地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体委和省政府开放办、省外资办参加,建立联合审批制度,集中统一审批。项目用地合同,一律报请省土地局审批。厦门市的项目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严格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土地预约期、项目立项后的到资、开工和建设期限,逾期自动取消项目。

 五、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高尔夫球场内配套用地应控制在10%以内,超过部分按房地产项目用地作价。球场主体用地工程未完成50%工作量的,不得出售配套别墅。项目用地不得占用市区规划用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坡等非农田地,尽量少占用耕地。项目用地占用耕地超过30%的,超过部分加倍收取耕地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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