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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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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委发[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04-04

  【生效日期】2001-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委发〔2001〕4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确定福州市的福清市、罗源县,厦门市的杏林区,漳州市的东山县、平和县,泉州市的永春县,莆田市的涵江区,龙岩市的武平县,三明市的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松溪县、建阳市,宁德市的福鼎市、古田县等14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从2001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当前,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过重、税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超标准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屠宰税;有些地方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大多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加重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因此,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出的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

 二、全面准确把握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针是:坚定不移,稳步推进;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改革方案

  我省地域跨度广,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及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条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各项基础资料和农村税费征收的真实情况,对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计税税率等各项改革要素进行认真调查和测算。测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省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各地在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正确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既要考虑使农民负担有相当的减轻,又要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开支。不能不算财政平衡帐,但更重要的是要算农民减负帐。在这次改革中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时,决不能超过1997年的实际负担水平,更不能把以前的不合理负担合法化。要通过规范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各设区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做好对所属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和分解、落实工作。

 四、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层层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管这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省直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精神,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责任制。对于领导不力,组织不严,工作不慎,或者不按规定自行其是,影响改革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大力加强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要结合今明两年在全省进行的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切合实际的宣传计划和简明扼要的宣传提纲,利用各种宣传方式,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改革的精神,明确应尽的义务及纳税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突出不同的宣传重点。一是要宣传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首要目标是减负,让农民实实在在地感觉到减负效果,同时又要教育农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不能只讲减负不讲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要把改革的内容宣传准确、到位,对减负的对比口径要进行面对面地解释宣传,把政策完整、全面地交给群众,增加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透明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从市县到乡镇村都要培训一支精通业务、政策观念强的干部队伍。要通过层层举办学习班,认真学习文件,吃透中央精神,把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步骤搞清楚,提高领导农村税费改革的水平。

  3、认真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规范农村收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结合市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支出;要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要严格控制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制止各类报刊乱摊派,切实减轻乡、村负担;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4、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省委、省政府将从省直有关厅局、各市抽调干部,组成督查组,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在省派出督查组的同时,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所属乡镇派出巡视组,乡镇应对所属村派出指导组或工作组,形成三级督查工作网络。督查组要深入农村税费改革第一线,及时掌握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改革中的问题要及早预见和察觉,研究解决的办法,对薄弱环节要加强督查,尽可能减少失误,扩大改革的实际成效。要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现象的查纠力度,对执行过程中政策走样的错误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令畅通。要注意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反映问题。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各地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加快推进农村民主建设进程,抓好乡镇的政务公开和落实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村务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善于用民主的办法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每出台一项措施,都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改革中涉及的计税土地、计税常产、税率、计税价格、税负等具体情况都要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取得大多数农民的认可,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同时,也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尽快进行调查研究,精心测算,摸清情况,科学地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为下一步全省全面推行作好充分的准备。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真正做到既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又基本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功,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

 附件:《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1年4月4日

 附件: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以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镇五项统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屠宰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根据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决定试点地区从试点年度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到位,即从试点年度起取消“两工”。实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应本着适当减轻的原则保留部分“两工”,“两工”使用量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对耕地增加、征占土地、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各级政府必须负责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实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土地、财政、统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实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耕地增加、征占、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实和调整,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农业税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对农民承包土地被非法征占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部门应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理。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算成稻谷数)为基础,并根据土地级差、农民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平均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可以经群众认可作为依据;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由农民参加评定,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可采取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以此为参照,再对农户进行评估和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我省农业税税率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征代金的,以县为单位按2000年早稻市场价格确定,一定五年,如遇市场价格跌幅较大,再予以调整。以实物交纳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当年当地粮食市场价(或保护价)与粮食部门进行结算。

  5、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单位。根据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及附加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折征代金制。折征代金后,如果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有困难的,也可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为方便农民缴税,简化征收手续,征实地区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在国家收购粮食品种范围内,农民缴纳实物不受品种限制。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履行好代征义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放相应的贷款,以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和依率计征税额,经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要分类测算到乡、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能重复交叉征收,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或者征收农业税,或者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对部分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适当降低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征管办法及减免政策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附加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其正税的20%。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必须全额用于村级的三项费用,严禁任何组织或单位进行截留、平调和挪用。

  各县(市、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由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八)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提议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固定向农民筹集,实行“一事一议”。村内“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的筹资额控制在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8%以内,筹劳数控制在5个工日以内,任何地方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分步取消的地方原则上不实行筹劳。各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农民承受能力,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别村委会“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如果确需突破标准,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试点地区要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九)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是否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如要收取,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收取数量不能超过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项目,确保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要防止出现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对一时全部归还有困难的农户,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核实清收。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清理初审,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按原渠道进行清收。对清收的尾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在清理尾欠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清收,严禁采取非法手段,防止引发涉农恶性案件。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必须把乡镇机构改革作为重要的配套改革认真抓好。一是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精简乡镇党政机构,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压缩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裁减超编人员。二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主体。乡镇政府要适应这个变化,重新规范职能,从过去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转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对规模过小的乡镇,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适当撤并。四是减少村干部的补贴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以缩减村级支出。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这要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一是采取措施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改革用人机制,激励教师献身农村教育事业,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二是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节约教育经费,减轻农民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要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切实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和校舍建设资金,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绝不能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而要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力度。一定要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现行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须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县到乡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2、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地对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省物价等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3、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对其它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也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中小学校代办保险等各种代收费。禁止利用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农村中生产用电严格实行计量收费,逐步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报刊订阅要严格执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向农村和农民摊派报刊征订的通知》(闽委办〔2000〕88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基层搞摊派,乡村两级报刊经费实行总量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户籍管理、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4、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负责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继续搞“三乱”和擅自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同时,要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归乡镇。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该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具体办法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0〕175号)文件执行。

  (七)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在税费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稳定基层计生队伍,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原则上要予以保留。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务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方案,不得借改革之机出台任何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搭车收费。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省、市对县(市、区)要派出督查组,县(市、区)对乡镇要派出巡视组,乡镇对村要派出指导组。通过建立三级督查网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以权谋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或因作风粗暴、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2000年12月--2001年3月):(1)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7号文件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2)制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步(2001年3--5月):(1)抓紧省级对县级财政的双向测算。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试点县(市、区)实际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下达后,各试点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落实到各乡镇和村。(2)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3)培训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

  第三步(2001年6月--12月):首批试点县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各级督查人员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解决。

  第四步(2001年底--2002年初):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在全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分步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情况,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强指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本方案适用于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其它尚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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