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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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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边水库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4-18

  【生效日期】1997-04-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湖边水库综合整治的通告

(1997年4月18日)  为加强湖边水库水源的管理,改善湖边水库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湖边水库综合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边水库是我市重要应急备用水源,担负着厦门岛东部工农业用水和3万多人民群众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为确保其水质不受污染,市政府成立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全面开展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作,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支持。

 二、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水库水源和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

 三、严禁在水库内从事水产养殖、垂钓、炸鱼、电鱼、毒鱼或其它非法捕捞活动;严禁在库区内倾倒、堆放垃圾、农家肥或其它污染水库的固体废弃物。

 四、凡在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100米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其产权所有者必须在5月30日前自行拆除,并将拆除情况报告湖边水库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地址:湖边水库管理所,电话:5220863);逾期不拆除,将由市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在水库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餐饮业、养猪场等所产生的废水,必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治理达标任务。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六、湖边水库的“安──湖”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两侧3米内堆放物件、植树;

  (二)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直接在补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补水管道直接连接;

  (五)其他危害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

  修建与补水管道并行或交叉的地下管道设施,应严格执行城市管理设计规范的规定,不得危害补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八、木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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