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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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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闽政办[1995]通003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大屿岛白鹭的通告

(1996年5月29日闽政办〔1995〕通003号)  为了保护市鸟白鹭,维护大屿岛的生态环境,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捕杀白鹭,严禁对白鹭掏窝取蛋。

 二、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采药、开垦、烧荒等破坏自然生态的活动。

 三、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

 四、禁止在大屿岛白鹭栖息地内开展旅游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入大屿岛从事科学调查研究、教学实习等活动,必须事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白鹭和大屿岛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纠正破坏、侵占大屿岛白鹭栖息地的行为,并有权向市环保局检举、控告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市环保局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1995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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