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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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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177号

  【发布日期】2003-06-16

  【生效日期】200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2年度第五批次

城镇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17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福鼎市2002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请示》(宁政〔2002〕地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3.075公顷(其中耕地31.6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福鼎市桐城街道办事处玉塘村水田4.435公顷、旱地1.029公顷、村庄工矿用地2.055公顷,岩前村水田22.317公顷、旱地0.286公顷、园地0.541公顷、林地0.907公顷、村庄工矿用地2.34公顷、未利用土地1.617公顷,塔下村水田2.114公顷、村庄工矿用地0.446公顷,五里牌村水田1.446公顷、未利用土地0.099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39.632公顷;拨用国有未利用土地0.63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40.262公顷,作为福鼎市2002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其中工业用地38.717公顷。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鼎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3.075公顷计入你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鼎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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