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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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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2003-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审议,省政府同意确定平和县九峰镇、漳平市双洋镇、新罗区适中镇、邵武市和平镇、武夷山市五夫镇、蕉城区霍童镇等6个镇为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镇;确定南靖县书洋镇塔下村、南靖县书洋镇石桥村、泉港区后龙镇土坑村、涵江区白塘镇洋尾村、尤溪县洋中镇桂峰村、连城县宣和乡培田村、连城县庙前镇芷溪自然村、延平区南山镇大坝―凤池村、武夷山市武夷镇下梅村、武夷山市兴田镇城村村、光泽县崇仁乡崇仁村等11个村为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村。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切实做好“五纳入”,进一步完善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等工作,促进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建设上新水平。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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