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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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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2]154号

  【发布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2002-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02]1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吸引外资行为,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吸引外资工作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处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对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项目,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研究采取合适方式妥善处理。各级计划、外经贸、外汇、财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妥善解决项目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对外解释工作,与外方充分沟通、协商,避免由于工作方式简单而引发纠纷,如出现谈判解决不了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省计委、外经贸厅。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也不得以吸引外资的名义变相对外借款。违者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一律无效。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于2002年底之前完成对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处理和整改工作,并于2002年12月31日之前将处理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计委、省外经贸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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