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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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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74号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

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1〕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库区移民开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闽政〔1996〕358号)、《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0〕36号)和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库区实际情况,对1997年12月31日下发实施的《福建省水电站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规定。

 一、基金提取标准和解缴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凡是我省1986年以后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电站(详见附表),从1996年1月1日(或水电站机组发电进入商业运行之日)起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从征收之日算起,连续提取10年。

  (一)基金的提取

  1.大中型水电站按各水电站供电量每千瓦时0.5分的标准提取。今后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从电站(含部分投产的机组)商业运行发电之日起,按同样标准提取。

  (1)大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征收;省电力公司投资的(含部分产权的)中型水电站提取基金,由省电力公司下属的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2)其他中型水电站(指上款设定以外的,下同)提取基金,由其所在地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2.提取的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运行成本。

  (二)基金的解缴

  基金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省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1.省电力公司和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基金专户。

  2.负责其他中型水电站基金征收的电力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个季度已征收的基金如数解缴省财政厅基金专户。

 二、基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安置移民剩余劳动力项目的专项补助;

  (二)库区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

  (三)解决库区遗留问题(含政府研究解决库区遗留问题的专项款);

  (四)补助、扶持移民贫困户;

  (五)库区防汛抢险、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1%计提);

  (六)推广科学技术、建立库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移民素质、科技兴库专项经费(按基金总额的5%内掌握使用);

  (七)库区移民后期扶持管理等工作经费(按基金总额的3%计提);

  (六)、(七)两项经费,省按30%、设区市、按70%比例执行,涉及到的县级费用由各设区市政府在70%内分解安排。

  (八)负责征收的主管单位按年征收总额的1%计提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提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从财政专户中直接核拨。

 三、基金的使用管理

  基金的使用坚持“扶持移民,繁荣库区,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注重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扶持发展生产,以项目带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基金可采取多种形式投入发展生产项目,不能平均分配到移民户。

  (一)大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除安排必要的跨区域重大项目等外,原则上按淹没的移民人数和册内耕地数量为基数进行分配。同时,每年从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总额中先提取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移民贫困户的生产和生活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下达。

  (二)中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原则归库区所涉及的市、县(区)按规定使用,其中跨行政区域的中型水电站提取的基金各市、县(区)分配的比例,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四、基金的计划管理

  (一)项目计划下达与上报时间。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在测算基金提取数额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次年基金分配计划,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于12月底前将计划下达各设区市。各有关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在当年2月底前将所属库区市、县(区)用款项目计划草案汇总上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于4月和6月分两批下达基金项目补助计划。

  (二)基金使用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选择项目要立足于当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急需,重点扶持联户或“公司+农户”(补助资金所有权归移民户)项目,优先扶持就业面广、受益面大、发展后劲强、综合效益高的生产项目。对于龙头企业和其他企业的项目,能安排一定移民就业的,可给一定补助资金作为移民入股形式进行扶持,但要明确权益关系和安排就业的数额、岗位、待遇等相关事项。

  (三)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采取逐级审核、逐级上报方式,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项目责任制。

  (四)项目的资金安排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移民意愿,增加基金项目的透明度。乡(镇)、村在项目上报前,要公示拟上报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法人或责任人、项目性质、投资总额及分配形式。经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复实施的项目,也要公布审批结果,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补助资金在村与村、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平衡问题。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多方发动群众,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鼓励移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五)项目的实施管理一般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较小规模的项目可简化建设管理管理办法,但必须明确项目责任人。

  (六)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验收关。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投资规模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各级项目验收后都要制定项目验收书存档备查。

 五、基金的财务管理

  (一)解缴省财政厅的基金要建立健全预算审批制度,年度用款计划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收支计划和用款进度及时将款项拨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基金专户。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在收到财政拨款后按规定的使用原则将款项拨到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设立的基金专户,再由设区市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将款拨到县(市、区)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

  (二)省以下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逐级报送上一年度的基金使用情况,以便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集中汇总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三)基金严格按项目计划投放,按确定的比例下拨。要定期检查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并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四)基金严格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严禁虚设项目、巧立名目套取资金挪作他用,严禁外借资金,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转移、挤占和挪用扶持基金。

  (五)结余基金可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

 六、基金使用的检查监督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拨付和安排使用基金情况的管理监督。

  (二)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要完善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基金安全使用,发挥使用效益。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的内部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基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监察、审计和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四)各库区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张榜公布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移民群众监督。

 七、有关设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库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库区办关于〈福建省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7〕224号)停止执行。

 九、本规定由省库区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解释。

  附件: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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