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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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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 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2001]24号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2001-09-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省是低山丘陵区,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灾害点多、分布面广、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同时,由于人口密度大,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等原因使我省地质灾害有日趋严重的趋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做好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灭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抓紧抓好。要建立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制。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一方平安。各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监测预警系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健全以县为单元的县(市、区)、乡(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重点防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要严格执行防灾预案、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制度。对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逐点制定并落实包括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防灾预案。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来群测群防工作的经验、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做好群测群防示范县建设和推广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站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在省、市、县(区)机构改革中加强专业监测机构的建设,理顺管理关系,健全监测网站。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及时有效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认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国土资源管理责任目标,加强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排查隐患,认真制定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调查与规划过程中,对发现的危险点和群众提供的险情线索,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危害性判断,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因人为工程诱发的危险点和危险性大的高陡边坡,要及时通知责任主任主体采取防治措施。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纳入“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计划”的县(市、区),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认真做好调查、区划和防治规划工作。省、设区的市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求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规划编制的组织指导工作。

  城镇人口密集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区域,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十分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必备的组成部分,目前尚不够完备的,要限期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补充。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城市,要结合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工作,对城市规划的有关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计划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而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生在乡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灾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自然灾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造福工程”建设用地的管理,严禁在未经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村镇建设和“造福工程”建设,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力度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控制有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要及时组织调查和责任界定,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限期进行治理和改正。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有可能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危险的山区斜坡谷地和有可能存在溶洞、土洞等隐患的平原地区进行修路、修房、采矿、取土等工程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勘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对已建工程存在隐患的,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地质灾害。因违反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负起责任。

 五、切实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及时得到调查、监测和勘查治理。当前要重点解决好市、县(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群测群防应急调查和治理经费问题。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鼓励社会捐助,积极争取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工程建设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总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六、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干部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知识水平。特别是对山区的城镇、农村要重点进行宣传,对乡(镇)、村基层干部要重点进行培训。当前市、县(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变动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对新到任干部,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情况,掌握基本知识,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受影响。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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