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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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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191号

  【发布日期】2001-10-25

  【生效日期】2001-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放射性废物

(源)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1〕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放射性废物是在很长时间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废物,放射性废物(源)管理是一项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环境安全和造福子孙后代的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再次强调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国家和省明确规定要加强放射性物质使用中的管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但有的单位无视国家规定,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放射源使用情况,不按规定送贮、处置放射性废物源;有的疏于管理,以致于放射源被盗、丢失或者自行掩埋放射性废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我省厦门、南平、永安市先后发生了放射源被盗和擅自掩埋放射源等事件,这反映出放射性废物(源)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和隐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管理,杜绝隐患,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保总局《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卫生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到位,防止放射性废物对环境造成危害。

 三、各级政府要抓紧组织公安、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摸清辖区内使用放射性物质(包括密封源、开放源和带有放射源的设备)的单位和使用种类、数量,并于2001年12月底前逐级将调查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具体的放射源现场监测、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处置工作,由省环境放射性监理站负责。

 四、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环保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如实向环保部门申报其使用量和使用情况(包括在役、退役、封存)。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必须及时将放射性废物(源)送省环境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对由于各种原因已将放射性废物(源)掩埋的单位,要责成其向环保部门报告所掩埋的放射性废物(源)的详细情况(包括掩埋时间、地点和废物种类、废源强度),提交有关档案资料,在掩埋点设置辐射标志,保护现场,接受安全监测,并送省环境放射性废物库处置。

  对放射源已经退役或封存目前仍滞留在使用单位保管的,要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向环保部门申请送贮和处置。对放射性废物(源)被盗、丢失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对被取缔、关闭、淘汰或破产前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将放射性废物(源)申报送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废物(源)的收贮,任何单位均不得转让、收购或擅自掩埋放射性废物(源)。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特别是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对放射性废物危害的认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和环保道德意识,主动参与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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