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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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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榕政[1991]023号

  【发布日期】1991-08-31

  【生效日期】1991-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实行配房买债券暂行办法

(1991年8月31日榕政〔1991〕023号)

 第一条 为了改革无偿分配住房制度,积累住宅建设资金,逐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鼓楼、台江、仓山、马尾(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凡使用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建房、购房或调整房屋新分配给干部、职工的,住户均应按本办法认购住宅建设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第三条 住户认购债券的总额,根据新分配的住房建筑面积和债券认购基数确定。

  债券认购基数按不同房屋类型确定,随每年工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作相应调整,由市房改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1991年债券认购基数见附件1。

  住房认购债券总额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

 第四条 住户认购债券时,应当先向新房产权单位领取“福州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通知单”,由原住房和新住房管理部门核定认购总额(租住单位自管房的须由市房改办批准),然后持通知单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信贷部)认购债券。新房产权单位凭信贷部认购债券的签章证明,方可办理住房租赁手续。

 第五条 住户经认购债券后,方可获得住房使用权,并应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第六条 债券由住户个人认购。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公有资金代购或采取发补贴等方式变相代购。

 第七条 社会救济户、人均月收入在45元以下的职工住本单位房的、住房交换户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住本单位房屋的,免予认购债券。私房拆迁户仍按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缴费,免予认购债券。

 第八条 确有经济困难的干部、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和担保,可分两年或三年购买债券,但分期两年购买的,须购买债券总额的110%;分期三年购买的,须购买债券总额的120%,其中第一年购买债券不得低于债券总额的40%。

 第九条 提倡已有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人士购买债券,支持住房建设。

 第十条 债券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担保。

 第十一条 债券的发售和偿还事宜,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福州市中心支行代理。

 第十二条 债券面值分别为500元、100元、50元、10元四种,每年发行一期,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期限五年,期满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

 第十三条 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实行提前领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但可以在信贷部抵押、转让。

 第十四条 购买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债券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原则上根据单位职工认购的债券总额,向单位发放建造职工住宅的低息贷款,由借贷单位定期偿还;也可以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周转使用,用于帮助无力建房单位解决职工住房。

 第十六条 建房单位在领取施工通知书之前,应向信贷部交纳工程投资额的3%作为押金。不交纳押金的,建设部门不发给施工通知书。认购债券后退还押金,并按银行正常存款利率付息。

 第十七条 新建房屋产权单位不执行配房买债券制度的,水电供应部门不予办理水、电供应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    1991年各类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单元新村  老式  简易新村

房屋类型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民房  (不成套)

住宅建设债

       60    50    40    30   20   10

券认购基数

 附件2:          计算方法:

  (1)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或增配住房的建筑面积×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2)套配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住房的建筑面积×新配住房的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如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时,则免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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