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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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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308

  【发布文号】厦府[1997]010号

  【发布日期】1997-02-03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治安联防代聘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2月3日厦府〔1997〕0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治安联防代聘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精神,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2〕综251号《关于颁布〈厦门市加强城镇治安联防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镇所在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内联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做好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并参加街镇的治安联防工作。

 二、凡属应该参加治安联防的对象,应以本单位员工人数按比例抽调人员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工作,抽调联防队员比例为:

   400人以下(含400人)的单位,抽调1人;

   401~800人(含800人)的单位,抽调2人;

   801人以上(含801人)的单位,抽调3人;

  抽调的联防人员由所在街镇联防指挥部安排具体工作。

 三、对无法抽调人员参加联防工作的单位,按以下规定支付治安联防代聘费(以下简称联防费)。

 四、联防费收取标准:

  1、工交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元;

  2、商、贸企业:按单位员工人数每人每月1・5元;

  3、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按企业员工人数每人每月2元。

  各单位支付联防费每月最低额为10元,最高额不超过1500元。

 五、联防费由公安部门收取,由联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联防费、或其他名目的治安联防费。

 六、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农贸市场摊贩不收联防费。

  亏损单位可以减付联防费,但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

 七、单位员工人数以上年末的实际数为基数,基数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局审批。单位人员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向派出所申报变更,支付联防费时按季度调整。

 八、各派出所向联防单位开出《治安联防代聘缴费通知单》,由联防单位直接到各公安分局指定开户银行办理联防费付款手续。

  各参加联防单位凭银行缴款单据到辖区派出所换取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联防费缴纳500元以下的,可直接到辖区派出所交现金。

 九、联防费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如单位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延缓至年底交清。

 十、联防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联防费收入按季逐级上缴市财政专户。

 十一、联防费支出由市公安局编制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审核、批准后按季或按月拨付。

  联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治安联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联防费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二、各公安分局所辖的联防队员的配备数(含企业派出人数,根据辖区治安状况,以不超过派出所公安干警人数为原则,由分局转报市公安局审定,具体由各公安分局调剂使用。

 十三、联防费属事业性收费,须向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联防费专用收费票据。

  各派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收费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监察和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十四、不得擅自提高联防费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以摊派、赞助、赠送等名义代替收缴联防费。

  对公安部门不按规定收取联防费的,各参加联防单位可以拒付和举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

 十五、对参加联防单位不按时支付联防费的,按应缴联防费金额的每天0.5%收取滞纳金。

 十六、有关联防费的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十七、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同安县治安联防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1992〕综251号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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