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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3]112号
【发布日期】2003-09-09
【生效日期】2003-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闽政办[2003]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部署和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各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国土资源保护的关系,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要加强对开发区治理整顿的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工作要求和清查内容,采取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式,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及其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规范,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省改革开放办、国土资源厅。省改革开放办、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计委、建设厅、外经贸厅、财政厅、农业厅、科技厅、监察厅、审计厅等部门,对各设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汇总于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总结分析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加强管理和规范引导的措施和建议,省有关部门要适时研究出台规范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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