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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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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2001-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

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0〕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审批、审核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部分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审批、审核等事项。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第二批取消的省直部门审批、审核等事项共141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直各部门必须遵照执行,不得再将取消事项再列入职能范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省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目录

             (总共一百四十一项)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项目4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农业项目(不含水利项目)、房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总投资在2亿元以下的省属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3.煤炭调动计划。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重油的立户申请。

 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项目37项)

  (一)取消13项审批事项

  1.企业技术改造周转金;

  2.酒家(餐饮企业)经营等级(省定标准);

  3.水泥包装袋准用证;

  4.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详细设计、勘探设计;

  5.省重点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基建材料供应资格;

  6.重点物资铁路进闽运输计划;

  7.冶金矿山开采工业指标;

  8.冶金矿山闭坑;

  9.全省铁矿产品出省车皮;

  10.输变电设备技术及产品鉴定;

  11.进入电网作业企业单位资格;

  12.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限上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13.电工产品进网许可证。

  (二)取消20项审核事项

  1.建材非金属地质勘查工业指标标准;

  2.机电行业、冶金行业社团组织设立、变更、注销、年检审查;

  3.冶金行业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优秀QC小组积级份子审查;

  4.冶金矿山储量报销;

  5.冶金矿山火工用品;

  6.冶金行业建设项目进口设备;

  7.冶金行业计量定级、升级;

  8.冶金行业质检站、计时检定机构资质;

  9.实物租赁市场或企业试点资格;

  10.商品流通一级代理商资格;

  11.纺织细纱机生产许可证;

  12.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等级评定;

  13.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

  14.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工作进度表;

  15.机械企业安全性评价;

  16.确认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

  17.水泥包装袋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18.酒店酒家经营等级(国家特级);

  19.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

  20.重大项目和纺织、兵器、航天行业非试点城市项目。

  (三)取消4项备案事项

  1.属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改项目;

  2.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年度计划;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散装水泥工种的施工合同;

  4.国家、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三、省教育厅(取消项目10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普通高等学校购置“211工程”重点学科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

  2.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

  3.高校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4.批准高校正高职务教师延长退休时间;

  5.批准高校教师退休后补助费增发至原标准工资的100%;

  6.高校在机构、职数限额内设置管理、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

  7.评定普及普通话示范校。

  (二)取消2项审核事项

  1.高校处级及中级职称以下人员短期出访;

  2.高校教师出国参加自然科学国际学术会议。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师范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函授助学机构的设置。

 四、省科学技术厅(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科研机构自营进出口权的申报;

  2.外商投资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

 五、省公安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直属企(事)业保卫干部申报政工职务资格审核。

 六、省财政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级自筹基建资金。

 七、省人事厅(取消项目13项)

  (一)取消12项审批事项

  1.计划内自费生录用干部;

  2.普通大中专自费毕业生“农转非”;

  3.自费毕业生落户;

  4.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班;

  5.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计划;

  6.聘用制干部续聘;

  7.省政府工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开除处分;

  8.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发放;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家属子女“农转非”;

  10.人才信息广告;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点条件的核准;

  12.省属事业单位开展评聘分开试点工作审批。

  (二)取消1项备案事项

  各市(地)、厅(局)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八、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取消项目6项)

  (一)取消5项审批事项

  1.仲裁员培训单位资格;

  2.纺织压锭提前退休工种;

  3.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合格鉴定站(所)评估认定;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认定;

  5.省级合格技校评估认定;

  (二)取消1项核准事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准。

 九、省建设厅(取消项目11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建筑新产品推荐;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机构资质;

  3.招标单位资质及标底审查;

  4.建筑业企业内部审核员注册批准;

  5.监理工程师培训单位资质;

  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单位资格;

  7.车辆清洗站。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外资物业管理企业设计;

  (三)取消1项核准事项

  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四)取消2项备案事项

  1.省外、省属勘察设计单位在闽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十、省交通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道路货物运单领购证及运单领用;

  2.商品汽车发送经营资质。

  (二)取消5项核准事项

  1.运输企业向旅客、货运代征车辆通行费标准;

  2.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奖;

  3.车购费价格信息;

  4.进口车免征车购费;

  5.免征车图册。

 十一、省信息产业厅(取消项目4种)

  (一)取消2项审批事项

  1.直属企事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2.直属企业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信息行业办理出口技改项目。

  (三)取消1项备案事项

  信息产业外商投资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备案。

 十二、省水利厅(取消项目7项)

  (一)取消6项审批事项

  1.水利施工企业综合业绩评定;

  2.地方电力明星企业命名;

  3.全省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十佳”优秀企业;

  4.水利系统科技进步带头奖;

  5.水利系统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奖励;

  6.全省水利水电科技项目立项。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省属大型、跨市(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十三、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省级自行审批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省文化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核事项

  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

 十五、省卫生厅(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审批事项

  爱婴医院评估。

 十六、省林业厅(取消项目5项)

  取消5项备案事项

  1.野生动物猎捕证;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3.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

  4.省内野生动物准运证;

  5.省重点和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

 十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项目2项)

  取消2项核准事项

  1.医疗卫生单位计量达标证书;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十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项目6项)

  (一)取消3项审批事项

  1.药品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立项;

  2.《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

  3.《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药品行业实验动物合格证。

  (三)取消2项核准事项

  1.《药品生产技师管理规范》达标审查;

  2.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十九、省旅游局(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备案事项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

 二十、省海洋与渔业局(取消项目12项)

  (一)取消4项审批事项

  1.直鲷鱼、石斑鱼、鲈鱼等鱼苗、对虾亲体收购证;

  2.石斑鱼、鲈鱼、真鲷、中华绒鳌蟹苗种、对虾亲体准运证;

  3.远洋渔业企业登记;

  4.扩建、新建鳗鲡养殖场。

  (二)取消8项审核事项

  1.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2.省厅级水产科学进步奖;

  3.省级水产科学技术进步奖;

  4.农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5.远洋渔业对外合作项目;

  6.从事渔业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7.渔业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8.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二十一、省物价局(取消项目8项)

  (一)取消7项审批事项

  1.药品出厂、批发价格;

  2.邮电通讯器材批发、零售价格;

  3.机动车维修收费;

  4.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5.农膜原料供应价、出厂价;

  6.省统配煤炭出厂价格;

  7.文化娱乐门票价格。

  (二)取消1项审核事项

  早籼稻定购价格和保护价格。

 二十二、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项目1项)

  取消1项核准事项

  直通香港汽车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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