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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厦府〔2002〕182号
【发布日期】2002-07-18
【生效日期】2002-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
(厦府〔2002〕182号)
厦门市经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3月15日施行。为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安监局《关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通知》及省经贸委、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中赋予计划单列市级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工作: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工作。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工作。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5、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7、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8、《条例》规定由计划单列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安全监管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采取有力措施,注意沟通协调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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