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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闽政[2002]12号
【发布日期】2002-03-25
【生效日期】2002-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且的通知
(闽政[200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府研究,决定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对应国家取消的收费项目6项;取消我省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项目2项(见附件)
����二、各地各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同时,还要积极清理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所属的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一律取消,违者由物价和财
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由监察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规范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凡不符合“自愿有偿”原则,带有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取缔。
����四、本通知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执收位应及时分别到当地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同时,要做好取消我省涉及外来或外出务工人员不合理、不合法收费的宣传工作,狠抓落实,不留死角,取信于民。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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