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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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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外汇资金享受外资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84]综693号

  【发布日期】1984-10-07

  【生效日期】1984-10-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福建

投资企业公司外汇资金享受外资待遇的通知

(1984年10月7日闽政〔1984〕综693号)  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之一。一九八三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公司为国营金融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该公司经营外汇信托投资等七项业务。

  中发〔1984〕13号关于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资金及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其政策待遇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根据这个精神,决定对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外汇资金享受外资待遇。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的外汇资金,不论是直接投资还是以借贷方式举办的项目,包括外引内联方式或单纯由该公司投资于国内企业的内联方式,所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生产、独资经营、租赁业务、三来一补和经批准的进出口贸易业务等,在政策待遇方面均按利用外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的外汇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侨资外资,今后一方面要继续增加利用侨资外资的数额,另一方面也要逐年还本付息。因此,凡属使用该公司外汇资金直接投资举办的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增加业务和产品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均归该公司处理,而该项目需要进口的物料、设备等各项用汇,也由该公司负责平衡开支。凡属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贷款的企业,其贷款项目本身所增加业务和产品出口获得的外汇收入,均归该公司用于还本付息。凡属于经批准由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组织经营或代理经营出口贸易外汇收入,归该公司处理,同时,由该公司按照出口实际换汇成本负责盈亏。

  (三)凡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外汇资金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利用外资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优惠待遇。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市企业使用该公司的外汇资金,按特区和进一步开放沿海城市的优惠规定办理。

  (四)凡使用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外汇资金举办的项目,所签订的合同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在海关各项手续方面,应与利用外资一视同仁,即按批准合同办理报关验关手续,不必逐笔申领许可证。

  (五)凡由福建投资企业公司投资合办的企业,其财务体制不变,财务会计制度仍按国内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经营管理可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办法实行改革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与承包责任制,按劳分配,奖罚分明,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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