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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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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0]199号

  【发布日期】2000-09-23

  【生效日期】2000-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99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近年来,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现象屡禁不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严重,影响了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重新作出部署,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部署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为促进乡镇企业新一轮创业营造有利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农企发〔2000〕6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江泽民总书记在江苏考察乡镇企业时指出:乡镇企业是我国亿万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也是党领导改革开放所取得的一项巨大成就;发展乡镇企业是一项重大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根本方针,也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道路。我省乡镇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和城乡就业的大舞台,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现代文明和农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全国、全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有关文件精神,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常抓不懈,务求实效,切实减轻乡镇企业不合理负担,为乡镇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清理并坚决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乡镇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建立健全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与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乡镇企业负担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完善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政策,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二、清理并取消不合理收费,坚决制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今年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向乡镇企业的不合理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要求:

  (一)《决定》下发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已公布取消的对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适用于乡镇企业,一律不得再向乡镇企业收取。

  (二)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明文规定(含《决定》下发后,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省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省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外,向乡镇企业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和集资项目、基金项目和省政府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之外的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对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的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重新审批。清理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暂停审批新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项目。凡利用权力和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强行进行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行为:

  1.严禁擅自设立针对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乡镇企业进行检查。如行政机关确需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不得擅自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不得进行任何有偿的评比、评选、评价、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3.禁止向乡镇企业强买强卖和强制其接受指定服务。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评估、代理、培训、检测、商业保险等各种中介活动和有偿服务的,应由乡镇企业自主决定,自主选择服务单位,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4.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用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乡镇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有、使用企业产品和财物;禁止强行向乡镇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

  5.禁止强制乡镇企业参加各种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等;

  6.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乡镇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要标本兼治,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的同时,加强管理制度建设。

  (一)在全面清理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福建省乡镇企业承担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逐步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和检查乡镇企业登记制度,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企业监督员制度。

  (三)严格执行向乡镇企业的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制度。所有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高收费标准及扩大收费范围的,都要严格按照《决定》规定执行。

  (四)省、地(市)两级政府每年都要有重点地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五)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部门企业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涉及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

  (六)完善减轻乡镇企业负担政策。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乡镇企业一视同仁,为乡镇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七)对乡镇企业承担的乡村社会负担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企业承担的各种集资项目和社会负担,在符合《决定》规定的前提下,以企业为单位,其总量要控制在企业上年销售收入的0.5%以内,由所在乡镇政府在每年年初按各乡镇企业上年销售收入实绩核定。确需超过0.5%的要报省政府审批,但最高不得突破1%。

 四、加强领导,切实把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

  乡镇企业减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省乡镇企业减负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和协调,协调小组下设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挂靠省农业厅乡镇企业局),具体负责减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减负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计划、财政、监察、物价、审计、乡镇企业等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县、乡两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乡镇企业减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根据中央要求,今年向乡镇企业的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的全面清理工作,以县为重点,采取自查自纠与监督检查相结合,以及边清理边取消、边检查边纠正的办法进行。县级以下(含县级)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在10月上旬结束。自查自纠期间,要分期分批公布按规定应予取消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项目。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工作要求在10月下旬前结束。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取消的不符合规定设立的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罚款和各种摊派项目,由上一级政府宣布取消。清理工作情况要逐级上报,各地(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清理工作情况,要连同“向乡镇企业各种收费项目统计表”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一、二),于今年11月上旬前报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

  省减轻乡镇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要在11月份组织对全省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行抽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地、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凡查出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其违法收入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上缴财政。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突出宣传党和国家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方针政策,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为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一:向乡镇企业各种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附件二:取消向乡镇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统计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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