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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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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拨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160号

  【发布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2004-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04年度

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4]16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宁德市200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的请示》(宁政〔2004〕地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宁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2.9893公顷(其中耕地12.24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拨用国营宁德市东湖塘华侨农场水田12.2448公顷、园地19.3821公顷、其他农用地1.36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536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815公顷、其他土地2.2529公顷,合计拨用国有土地36.3601公顷,作为宁德市200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拨用土地方案。宁德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拨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建设用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拨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被农转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按规定核减。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32.9893公顷计入宁德市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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