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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穗府[1996]42号
【发布日期】1996-04-09
【生效日期】1996-04-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
“三无”人员和清拆乱搭乱建窝棚的通告
(穗府(1996)42号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 为搞好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无合法身份证明、无固定居所和无合法经济来源的流浪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乱搭乱建的窝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滞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无”人员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应立即自行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公安、劳动、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劝告、动员“三无”人员离开本市,返回原户口所在地。
三、对“三无”人员在其聚居活动场所搭建的窝棚,由当地政府组织各有关管理部门在宣传教育后限期予以清理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搭建窝棚出租给“三无”人员。已经搭建的,在本通告公布后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城监等部门予以强行拆除,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干扰、妨碍管理部门清拆窝棚的,公安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广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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