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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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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发展 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2000-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33号2000年6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省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步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机遇,加速发展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事业。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紧紧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机遇,把无线电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力争用5年时间,使我省的无线电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无委办)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借鉴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实际,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要求,认真修订“十五”规划。同时尽快提出《甘肃省无线电管理办法》,以行政法规来规范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

 二、从2000年2005年,省财政对省无委办上缴的频率占用费实行全额返还,年终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做平衡预算的优惠政策。并免去三项政府征收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世行贷款省级偿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省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频率占用费财务的审计和检查工作。物价、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广播电视、邮电等部门要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好具体问题。省无委办要合理安排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派出机构的监测设备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由省无委办统一按规划配备。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收频率占用费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缴、监督和管理。设台单位交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是一项应尽的义务。全省移动通信运营单位(含移动和联通)要切实做好手机频率费的收缴工作,按时上缴省无委办,不得拖欠和挪用。收缴和管理频率占用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无委办研究制定。

 四、各级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无线电及其设备的监测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销的无线电及通讯设备积极开展测试和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无线电及通讯设备使用单位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全社会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支持,真正把“加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的方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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