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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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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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