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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二、第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从事刻字等特种行业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持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第十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经营文化、娱乐、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的,应持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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