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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4〕47号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04-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章程
(甘政办发〔2004〕47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甘肃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外贷委)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贷款及国外投资银行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
第四条 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合作、高效运作、统一对外”。
第五条 全省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坚持“一要大胆利用、积极争取,二要稳妥谨慎、防范风险”的方针,既要考虑我省经济长远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又要考虑外债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防止因选项不准或国外贷款规模过大形成财政风险。要以效益为中心,科学论证,严把立项关。切实落实配套资金,搞好财务和债务风险评估。实行项目法人承债制,落实还债责任。
第六条 省外贷委的工作重点是: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抢抓机遇,指导全省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外贷款,进一步扩大利用国外贷款特别是国外优惠贷款的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国外贷款的宏观管理和总量控制,规范项目管理和担保行为。协调各方关系,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权、责、利”与“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外债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绩效,防范外债风险。
第七条 省外贷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委员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广电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具体贷款项目原则上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单独设立的项目执行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准备、组织、管理、协调以及执行工作,不再设立领导小组。
第八条 省外贷委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的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和政策;
(二)确定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的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审定利用国外贷款的有关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协调解决国外贷款项目的申报、转贷、担保、债务落实、资金配套以及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事宜;
(五)听取国外贷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六)决定增补或变更省外贷委成员,并修改章程。
第九条 由财政承贷或担保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省外贷委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3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外贷委审定。
第十条 省外贷委以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全体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实际情况,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可随时召集会议,协调和解决有关事项和问题。
第十一条 省外贷委召开的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以便存档备查。省外贷委做出的决议、决定和确定的事项,以文件形式下发有关部门和地区执行。
第十二条 省外贷委议定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省外贷委下设省国外贷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贷办),地点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管副厅长兼任,具体负责省外贷委的日常工作。省外贷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外贷委有关会议的联络、协调、组织工作;
(二)负责省外贷委有关文件和材料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审查申报贷款项目的有关材料;
(四)参与项目的筛选和前期准备工作;
(五)监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组织调查研究,监督检查重点项目的实施、偿债和绩效情况;
(七)指导项目单位的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省外贷委授权省外贷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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