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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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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须向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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