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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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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 办法

  【发布单位】天水市

  【发布文号】天政发[2003]46号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2003-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办法

(天政发[2003]46号)

  为了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资来我市兴办工业,培植和壮大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投资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市上保证用地需求,投资者可在两区工业园和适宜办工业的地方优先选址,并按生产规模、投资数额、经济与社会效益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1、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支付。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用按相邻地的最低标准收取,按每亩2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可分两次2年内交清。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2、投资在500―2000万元的项目,其生产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1)秦城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每亩不超过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2)北道区内征地补偿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除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供地办法处理外,并按每亩1万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下浮20%收取,5年内不变。

  3、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秦城区每亩3万元、北道区每亩2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对投资数额大、安置就业岗位多、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可在此基础上下浮;对效益特别好的项目可无偿供地。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征地补偿费按划拨方式的办法解决,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以租赁方式供地的,第一年免收土地租赁费,第二年起按相邻地的同等价格优惠50%收取,5年内不变。

  二、收购市内企业资产兴办工业的,土地可继续划拨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投资数额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三、市内工业企业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比照上述办法及相应的优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

  四、在市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涉及的市、区两级行政性收费,市区所得部分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收80%。

  五、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水市工业生产用地优惠政策几点说明

  1、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一般在北道区选址,提供用地。

  2、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内的工业项目,主要以划拨方式为主提供用地。需要出让土地的,视企业投资落实情况议定。

  3、安置就业岗位多,主要指在我市兴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且主要使用本地劳动力和安置本地下岗职工较多的企业。

  4、由市、区政府共同承担的征地补偿费资金暂按4:6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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