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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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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4]100号

  【发布日期】1994-09-23

  【生效日期】1994-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甘政发[1994]100号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家分税制改革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对地县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省分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甘肃的实际出发,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基本维持省地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首先建立分税制体制的基本框架;根据现行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理顺省与地县的分配关系;充分调动省地县三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在分税制改革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省与地县的分配关系。在留我省的收入中,合理划分省与地县各自的固定收入,并拿出几个相对稳定的税种做为省与地县的共享收入,保持省与地县财政收入的同步增长。基本维持省与地县的既得利益,原体制的上解、固定补助继续执行,地县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按1993年实收数换算,扣除中央和省级下划的收入后,全部返还地县。

  (二)正确处理好统一政策与区别对待的关系。在省与地县的收入划分上,力求规范化,增强体制的透明度,取消原体制中不规范的做法。在继续支持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快速发展的同时,积极扶持经济落后地区和民族州县的发展。

  (三)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在保持省与地县收入同步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省级财力占全省财力的比重,增强省上的宏观调控能力。

  (四)正确处理好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的关系。在现行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科学核定收支数额,逐步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

 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省与地县的收入划分

  1、省级固定收入包括:省属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计划亏损补贴,基本建设贷款归还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留省部分),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收入,地方向国外借款收入,省级和省与地县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省级其他收入等。

  2、地县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县企业所得税、上缴利润,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地县专项收入,地县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外资、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县其他收入等。

  3、共享收入的划分:增值税按规定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划为省级收入的为中央在甘石油、石化、有色、电力四大行业所属企业(不包括长庆油田、碧口电厂)缴纳的增值税留地方25%部分。其他增值税(包括长庆油田、碧口电厂)地方分享25%部分,全部作为地县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级分享30%,地县分享70%。资源税省级分享70%,地县分享30%。

  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省级分享50%,地县分享50%。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省级分享40%,地县分享60%。

  教育费附加收入除中央在甘四大行业所属企业新增的两个百分点归省级收入外,其余全部为地县收入。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所得税,按中方投资合作者的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省级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省级收入;地县企(事)业单位投资合作的,划为地县收入。

  (二)省与地县支出的划分,仍维持原体制规定的范围不变

  1、省级财政支出包括:地方统筹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不含50%的小型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农林水事业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民兵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价格补贴支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教育费附加支出,电力建设资金专项支出,其他支出以及省级负担的国外借款及还本付息支出等。

  2、地县财政支出包括:地县自筹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地县农林水事业费,地县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经费(50%),地县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地县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地县负担的国外借款及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3、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特大抗旱和防汛经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及中央和省的其他专项拨款,仍由省财政专案拨款。

  (三)省对地县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

  1、省上对地县的税收返还,以1993年决算数按税制改革转换后的收入为总收入基数,把地县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与省级下划地县收入相抵后,核定中央和省上1993年从地县的净上划收入,确定省对地县的收入返还数,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返还各地收入的基数,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返还各地收入的基数。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和省级收入还不到1993年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

  2、从1994年起,省和地县上划中央的税收增长部分(即1:0.3的系数),省与地县各得各的增量返还。

  (四)现行体制上解、补助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使我省分税制改革顺利进行,实现平稳过渡,原体制的核心不变。省对地县原体制的定额补助(不含固定比例递增补助)继续执行;五个市对省上的上解办法不变。同时,对那些数额比较固定的单项上解、补助以及专项拨款,上解与补助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做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三、配套改革及有关政策问题

  (一)改进预算编制办法,硬化预算约束。实行分税制之后,省财政对地县税收返还列省级预算支出,地县相应列收入;地县财政上解列地县预算支出,省级相应列收入。改变目前代编预算的做法,每年由省上提前向地县提出编制预算的要求,地县编制预算后,报省财政厅汇总成全省预算。

  (二)建立适应分税制需要的国库体系和税收返还及资金调度制度。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中央金库与地方各级金库,分别对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负责。实行分税制以后,各地财政支出有一部分要靠省上的税收返还来安排。为此,要建立省对地县税收返还及资金调度制度,以保证地县财政支出的资金需要。

  (三)逐步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根据省级财力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和特困地县的财力照顾。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补助每年递增办法为转移支付办法。

  (四)各地要进行分税制配套改革。要按照本决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对所属县(市、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五)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以后,其财务关系相应划转,并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各地的上缴或补贴基数。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分税制体制规定的收支范围,认真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坚决执行国库条例,不得截留中央和省级收入。在执行分税制体制的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决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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