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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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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108号

  【发布日期】1997-09-02

  【生效日期】1997-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甘政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范围以基本建设项目为主,也可用于重大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已建立专项基金,并有资本金来源的电力、煤炭、民航、公路、邮电等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安排省投资项目资本金。

  地县固定资产经营性投资项目,不再以国有投资方式进行建设;特殊需要的,其投资项目资本金主要由地县自行解决。

 第六条 资本金的使用不划分基数和比例,按照全省投资项目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平衡安排。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收缴、核拨及财务决算,并实行专项列收列支。各种资本金来源按月解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向交纳部门和单位开据“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专用票据”,在指定银行设立省投资项目资本金专户,专款专用。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财务决算情况。

 第八条 凡使用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项目,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需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提出申请报告,根据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本金配置计划,报省政府审定。年终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九条 按照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下达的省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资本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进度,按预算内基建投资管理办法,从资本金专户中核拨资金,并具体负责项目建成后企业经营利润的回收和上缴,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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