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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禁止开垦草原,严格保护草原植被。对已垦草原应当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和专项治理措施。”
二、第九条修改为:“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办理采集许可证。严格按照采集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工具和方法采集。禁止无证采集和违规采集。采集时,必须按自然土层随挖随填,保留部分植物母株,不损毁植物根部,不影响其再生。同时,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用于采集地草原植被的恢复。
禁止破坏草原植被。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野生植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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