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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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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6]5号

  【发布日期】1986-01-15

  【生效日期】1986-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6年1月15日甘政发〔1986〕5号)  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和管理,更有效地运用广播电视教学的现代化手段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和原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对我省广播电视大学的管理体制作如下规定:

 一、广播电视大学是以广播电视为媒介进行教学的高等学校,实行以地方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它的各级机构是:省上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相当地级);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地区(市、州)分校”(相当县级);县、市、区和大单位、大企业设“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分校及工作站下设教学班。为总结经验,指导全省电大教学,省电大可根据需要设立直属教学班。

 二、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及工作站属地方高等教育事业,由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统一领导,教育管理部门主管,教学业务受省电大领导。大单位、大企业的电大工作站在业务上受所在地方分校或工作站管理。

  教学班由举办单位和所在地工作站双重管理。

 三、广播电视大学各级机构的任务及职责:

  (一)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的任务及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进行广播电视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组织能力和辅导水平,改进教学方法和管理手段,发挥广播电视教学的优势,提高教学质量。

  2.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及中央电大的有关精神,制订有关电大教学业务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对全省各级电视大学机构行使教学业务领导。

  3.贯彻执行中央电大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有关规定,办好中央电大的统开专业。

  4.根据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报经省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本省自开专业,根据专业设置决定自开课程,并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决定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

  5.组织培训辅导教师;审定分校自开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6.负责全省电大学生学籍管理,组织全省电大招生、考试,成绩考查和考核,颁发毕业(结业)证书。

  7.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分校(工作站)的组建事项,填发教学班证。

  8.负责全省电大系统教师职称的评定工作。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分校和工作站的任务及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根据电大教学的特点,开展教学研究,保证教学质量。贯彻执行省政府和中央电大、省电大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检查、指导县(市、区)和企业工作站、教学班的工作,负责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2.组织实施中央电大、省电大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根据需要选开专业,制订补充教学计划。审定教学班自开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教学班工作。

  3.组织培训辅导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指导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工作。

  4.具体做好有关学籍管理的建档等项工作,组织考试、成绩考查及考核工作。

  (三)县、市、区和企业工作站的任务和职责是: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班思想政治教育,领导教学班的日常工作。

  2.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聘请辅导教师,组织面授辅导,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3.做好设立教学班的资格审查。

  4.组织本辖区内电大教学班的有关考试、考核工作。

  (四)教学班是电大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落实各项教学要求,实施和完成教学计划,组织安排教学节目的视听、面授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学员作好毕业论文(设计),负责对学员考核,以及思想政治教育,负责本教学班的各项活动。

  一些大单位的教学班和有条件的教学班,也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并可根据需要自行聘请教师到校任教。

  电大各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辅导质量,增强适应能力,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四、有关教育政策和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规定、制度(如专业设置、学籍管理办法、学员缴费及教师酬金标准等),均应按权限由省、地级人民政府(行署)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或制订。也可由电大按需要提出意见,经按权限报批后执行。

 五、建立电大各级机构要具备必要条件,履行报批手续。

  (一)建立电大分校的条件:

  1.有符合干部“四化”要求,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专职校长、副校长和教务负责人,有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2.学生人数(包括自学视听生)在五百人以上;

  3.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数量、能胜任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4.有必须的校舍、教学、实验条件和图书资料,有一定的节目制作设备;

  5.有保证教学、管理所必须的经费。

  具备上述条件的,分别由地区行署、市、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电大审查,省教育主管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行文批复。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继续维持“工作站”建制。

  (二)建立县、市、区和部门、企业工作站的条件:

  1.有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的站长、副站长和专职管理人员;

  2.有五个以上电大教学班、学生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3.有主要学科的专、兼职辅导教师;

  4.有必要的视听设备和场所;

  5.有教学经费来源。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大单位及企业由县级以上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地、市、州教育局(处)会同电大分校审核,地、市、州政府(行署)批准,报省电大备案。

  (三) 举办电大教学班的条件:

  1.有明确的办学思想,不以营利为目的;

  2.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组织管理能力的班主任;

  3.有一个班额的学生;

  4.有专兼职辅导教师,能保证按要求开设辅导课程;

  5.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必须的视听设备和实习(实验)条件(包括借助外部条件);

  6.有必须的经费来源。

  具备上述条件者,由办班单位提出申请,工作站审查,分校批准,未成立分校的地区,由省电大委托地区工作站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并签发“教学班证”。

 六、各级电大机构的经费和基建、教学设备的购置,均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分别列入计划,认真解决。

  地、市、州电大分校内部机构由地、市州政府或行署审定。一般应设立办公室、教务科和教研室。规模较大的分校还应设立录制科。

  人员编制按照省教育厅等七部门甘教成字〔1984〕228号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解决广播电视大学办学和课程播出几个问题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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