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甘肃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甘肃省地方法规 >>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失效]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失效]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文号】兰政发(2005)7号

  【发布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2005-02-01

  【失效日期】2008-07-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兰州市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兰政发(20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发布的内部文件、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发布的布告、通告或者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政府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 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备案。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向市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 报送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 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 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和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经审查,对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同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方针、政策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建议其修改或纠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纠正,也未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处理。

  第八条 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对于不按规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汀、市属各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参照本办法,对下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制定的各类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实施备案监督,以规范文件的制定、下发,确保文件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s/laws/a6574fe9391a8a469a3d992a3162da4f46f1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