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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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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2004-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猎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止猎捕活动。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县(市、区)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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