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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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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举办各类培训班、 讨班 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1994]63号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1994-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对举办各类培训班、

研讨班加强管理的通知

(省委办发〔1994〕63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举办了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研讨班等,这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办班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办班过多过滥,有的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的以办班为名组织公费游览,租用饭店、宾馆,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管理认真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近两年来本地、本系统的办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着重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过去办班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以批评教育为主,个别性质严重的特别是贪污、挪用办班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进一步研究改进培训管理工作,严格办班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对所属单位的办班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制度。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今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主要抓好培训工作的调研、规划和检查指导,办班的具体工作一般应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为便于统一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各部门、各单位开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到办前有计划,结束有总结。

 三、坚持节俭、高效的办班方针,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的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除财政拨款不足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部分费用外,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更不得向下属单位特别是下属企业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收费要按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的滥办班、乱收费。办班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大吃大喝、发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制止和克服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办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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