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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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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9]77号

  【发布日期】1999-07-14

  【生效日期】1999-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1999〕77号1999年7月14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把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就加强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要求

  (一)工作目标

  1998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在2000年把90%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1999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在2001年把90%以上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2000年、2001年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县,要分别在2002年和2003年把90%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县市区在90%以上的村建成计划生育合格村后,要经过3-5年的努力,使80%以上的村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

  (二)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1.有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班子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村支书、村主任能全面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2.有以村计划生育干部、组计划生育宣传员、已婚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或中心户长)为骨干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且职责明确,报酬落实。

  3.村计划生育工作室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宣传教育、技术服务、科学管理“三统一”的工作机制,能经常开展工作。

  4.无早婚、私婚和计划外多孩生育,生育指标发放符合政策率达100%,出生符合政策率在90%以上。

  5.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率在95%以上,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到85%以上。

  6.村有计划生育国策壁报和固定的宣传标语,户有计划生育家庭宣传服务袋和宣传品,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接受率在90%以上。

  7.坚持月例会和月报告制度,按规定设立“一卡、二册、一单”或“三册一单”,并及时运转。无出生瞒报、漏报,重点服务对象的月访入户率达到95%以上,并有记录。

  8.村、组(社)干部无计划外生育,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依法办事,无违法乱纪行为。

  9.做到生育指标发放情况、村组干部生育节育状况、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情况“三公开”。

  10.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帮助、扶持计划生育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奔小康。

  (三)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标准

  1.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标准。

  2.村党支部、村委会坚强有力,依靠村、组的力量主动完成村级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3.有经全体村民民主讨论通过的能发挥作用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建立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委会与每户村民签定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连续三年无计划外生育、无出生漏报错报,圆满完成计划生育各项责任指标,年内无早婚、私婚,无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5.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及时率达95%;村、组计划生育干部、自管小组长对已婚育龄妇女的月入户随访率达100%。

  6.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有一定投入,能保证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村计划生育干部享受村支书、村主任同等的报酬,自管小组长的岗位津贴达到村干部报酬的10%-20%

  7.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到初婚、生育指标、怀孕、出生、节育、环孕情服务、村组干部生育节育、计划生育干部和自管小组长报酬落实、村组计划生育工作评比奖惩、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的使用情况“十公开”。

  8.村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总数占总人口的10%以上,能经常开展活动,做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二、具体措施

  1.加大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在评估县级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比重。省上对基本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目标的地、县,给予表彰奖励,并在经费投入和器械配备上给予倾斜。

  2.县、乡要进一步把计划生育工作重点下移到村,做到工作责任到村、制度落实到村、服务延伸到村、奖罚兑现到村。

  3.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经批准可减少环、孕情服务次数。

  4.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经批准后可以有计划地实行知情选择。

  5.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开展与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的政绩与报酬挂钩,达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标准的,对乡(镇)包村干部和村干部予以奖励。

  6.已实现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因放松管理,工作下滑,不符合村级自治标准的,取消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优惠待遇,由县市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工作责任。

  7.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地、县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每年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8.加强乡、村干部与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计划生育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理清乡、村干部的工作思路,理顺乡、村工作的关系,提高乡、村干部对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认识和管理与服务能力。

 三、考核验收

  各地、县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对计划生育合格村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进行考核验收。凡要求验收的计划生育合格村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村,要按照逐级申报,村级自审、乡级初审、县级考核验收的程序进行。对验收合格的,分别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命名。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实现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分类指导,制定规划,精心组织,逐步推开,分批达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积极为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创造条件,推动此项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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