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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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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0]20号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

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甘政发〔2000〕20号2000年3月31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省公安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政策。为了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适当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自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婴儿落户随父或者随母自愿的政策。凡新生婴儿(包括非婚所生、超计划生育的)均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现要求迁往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迁入地应准予办理落户手续。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尚未落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现要求随父在城市落户口的,仍应按照原随母落户的原则,先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再逐步解决其随父在城市落户问题。

  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已随母落户,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现要求投靠父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应本着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其中,学龄前儿童应优先予以解决。

  (二)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政策。解决夫妻分居的户口问题,以投靠人在投靠配偶所在城市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其中,投靠人连续居住在兰州市4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满8年,其他城市满5年,小城镇满3年的,根据本人申请,准予办理落户手续。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时间为准。

  (三)放宽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根据本人申请,准予在城市落户。多子女的由申请人选择要投靠的子女。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休、退休人员,需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原籍投靠配偶子女的,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四)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且已居住一定年限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各地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入户条件和实施方案,规定投资数额、实业规模、购买商品房面积以及居住的年限等入户条件,报省公安厅审批后实施。

  (五)放宽引进人才落户的政策。从省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通过人才交流机构引进、交流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人可在当地申办常住户口。引进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的限制,不占计划指标。

 二、落户审批程序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对要求在城市落户的人员,必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迁出地凭户口准迁证注销户口,填发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户口准迁证、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

  各地在贯彻《通知》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对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未成年人以及投靠配偶或者投靠子女的公民,要求迁往大城市落户的,主要通过严格入户条件予以控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入户条件,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机械增长中长期规划范围内,负责审批落户。

 四、加强廉政勤政建设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必须坚决、全面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对符合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政策规定,批准在城市落户的人员,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更不得以此作为审批入户的依据或条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各项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严把入户审批关,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杜绝不正之风。

  本意见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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