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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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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2602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6]10号

  【发布日期】1996-02-06

  【生效日期】1996-02-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1996]10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不健全,基础建设十分薄弱的状况,现就加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当前和今后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仍然是在农村。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巩固提高乡一级,大力加强村一级,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到本世纪末,使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三为主”,村级基本实现经常化,60%的村达到“计划生育合格村”,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基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卫生院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规章和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要严格执行人口计划,把计划生育同发展经济相结合,同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相结合,努力做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经常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村级要建立和完善开展经常性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机制,严格执行生育政策,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对象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省政府[1992]100号文件精神,各地可建立乡计划生育工作站,也可与乡(镇)卫生院合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要逐步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做到专职专用,责任到人。村委会要有一名得力的干部专抓计划生育工作,组(社)也必须配备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员,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要建立健全乡、村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在机构改革中,各地要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的稳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站长为副科级,县、乡(镇)聘用的计生专干工资要接近本乡干部的平均水平,岗位津贴继续按省政府[1992]100号文件执行。村、组(社)计划生育干部实行工作津贴,工作津贴每月不低于村组干部报酬的80%。乡(镇)、村、组(社)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属乡(镇)、村负担的可以从村提留、乡统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解决。

  要加强干部培训工作,乡(镇)计划生育专干必须经县级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村、组(社)计划生育干部以乡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2次集中学习培训。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业务职称要纳入医疗卫生系列评定。已聘用的计划生育干部需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的,按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考试录用,所需指标由人事部门优先核定解决。

 三、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条件

  各级财政每年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相应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到“九五”末,人均达到3元。从1996年起,到2000年,每年人均递增0.2元,增加的经费省级财政负担0.1元,地、县财政负担0.1元。乡统筹费中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应优先保证提足,提取比例为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35%(含5%以内)。

  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做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管工作,实行乡征县管,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征收的经费要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同时,要加强乡、村技术服务。1996年各地县必须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配齐B超,所需经费由省、地、县按“三三制”承担,做到环、孕情服务不出村,并逐步做到每个村都有计划生育宣传品。

 四、加强领导,严格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评估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对抓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际工作情况;人口出生、计划生育率以及各项节育措施落实的及时率、有效率;乡、村计生干部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的情况;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误差率;计划外生育费征收、使用及村提留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部分的落实情况;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管理规范达标及计划生育合格村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等(乡计生工作站与计划生育合格村考核办法由省计生委另行制定)。

  考核按年度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生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要实行跟踪审计,离职考核制度。

  检查、评估、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促进工作的原则。经过考核,对连续三年实现无多孩生育的乡(镇),无计划外生育的村以及计划生育工作成绩优异的乡(镇)和村以县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完不成人口计划,或弄虚作假,统计数据失实,误差率在10%以上的乡(镇)、村,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能评选先进,不能享受目标责任制年终综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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