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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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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3

  【发布文号】豫地税函[2000]200号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

弥补亏损、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20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审批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

 一、对纳税人每年每户减免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对纳税人每年每户税前弥补亏损或处理资产损失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300万元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各市局在授权范围内,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给县(市、区)局下放部分审批权限,但县(市、区)局不得将审批权下放给基层税务所。各市局下放权限的文件应报省局备案。同时,县级地税机关权限内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应向市级地税局备案;市级地税机关权限内审批的减免税、弥补亏损、资产损失应向省局备案。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审批管理权限调整后,省局将加强对这些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越权减免或搞政策棚架、政策变通、人情减免等问题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市局也必须加强对县(市、区)局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及时、准确落实到位和地税机关的廉洁办税。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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