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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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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1994]37号

  【发布日期】1994-07-14

  【生效日期】199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局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

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37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  省政府同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

               通知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精神,确保大中城市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12个省辖市的各区(含郊区、新区、开发区、试验区、风景区、矿区等市管各种类型的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一律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作为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市工商局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开始进行,1994年8月底前结束。

 二、在体制调整期间,要认真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冻结城市各区工商局的人员编制和资产的要求,一律停止进人和提拨干部。区工商局的人员的移交要遵照省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党、政、群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豫编〔1993〕16号)精神,按1993年9月30日实行工资改革前的实有人员进行移交,其行政、事业编制随同人员一并移交市工商局。对已经组织调整调进的领导干部、上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随着区工商局体制的调整,其财务隶属关系划归省辖市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省辖市财政局按市直机关供给标准统一供给。区工商局行政事业经费的划转,由省辖市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协商解决。

  区工商局的现有资产(动产和不动产)应先行冻结,进行清理登记后,移交给省辖市工商局。

  体制调整期间及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财务管理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2〕56号)执行。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利用调整体制之机乱发钱物、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突击花钱,更不得借机转移、私分国家资产。违者,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区工商局改为市工商局的分局后,城区内的市场和摊点群(区)由市工商局统一管理。

 五、关于省辖市工商局对所辖县(市)工商局的直接管理问题,首先确定在鹤壁市的淇县、安阳市的安阳县、三门峡市的灵宝市进行试点,由省编委办公室和省工商局会同有关市人民政府制定方案、组织实施。通过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完善。

 六、体制调整工作中的其他具体问题,由省辖市工商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区、试点县(市)工商局归属市工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后,市工商局要注意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经常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发展当地经济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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