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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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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准和增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办[2001]21号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2001-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事厅、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1〕21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省人事厅、财政厅拟定的《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

           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1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部分离退休人员,按如下规定调整离退休费:

  1.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国家机关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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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

┃    省(部)级    │    276    │    320    ┃

┠────────────┼──────────┼──────────┨

┃    地(厅)级    │    190    │    231    ┃

┠────────────┼──────────┴──────────┨

┃    县(处)级    │         163         ┃

┗━━━━━━━━━━━━┷━━━━━━━━━━━━━━━━━━━━━┛

  事业单位                          单位:元

┏━━━━━━━━━━┯━━━━━━━━━━┯━━━━━━━━━━━━┓

┃    类 别    │职务工资(固定部分)│  津贴(活的部分)  ┃

┠──────────┼──────────┼────────────┨

┃   地(厅)级   │    139    │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

┠──────────┼──────────┤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  ┃

┃   县(处)级   │    98    │            ┃

┗━━━━━━━━━━┷━━━━━━━━━━┷━━━━━━━━━━━━┛

  2.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

┃  │工龄        │  35年以下  │   36年以上   ┃

┃机关├──────────┼─────────┼──────────┨

┃  │增资额       │   121   │    140    ┃

┠──┼──────────┼─────────┴──────────┨

┃  │职务工资(固定部分)│         82         ┃

┃事业├──────────┼────────────────────┨

┃单位│津贴(活的部分)  │按所在单位执行的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

┃  │          │增加                  ┃

┗━━┷━━━━━━━━━━┷━━━━━━━━━━━━━━━━━━━━┛

  离休前有职务的(含专业技术职务)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加的离休费,若低于上述标准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增加。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退休费。

  4.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5.按照国发〔1978〕104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生活费。

  (二)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1年1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360元、第二年38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37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四)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的1月份兑现。

 三、增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按现行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部分困难的地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省辖市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地区,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首先用于弥补拖欠工资,并推迟出台这次调资政策。各市对所属县(市、区)调资政策出台实行审批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暂不审批出台这次调资政策。对于在省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县(市),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五、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进一步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省辖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及时兑现增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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