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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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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豫政〔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1997〕15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目见附件),分别涉及劳动、建设、卫生、水利、公安、文化、民委7个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或核销收费票据。凡不按规定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出,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序│部门│   项目名称       │     收费文件      │

│号│  │             │               │

├─┼──┼─────────────┼───────────────┤

│1 │劳动│待业职工管理费      │省政府豫政〔1986〕106号    │

├─┼──┼─────────────┼───────────────┤

│2 │卫生│眼镜质量监督服务费    │省政府豫政〔1986〕72号    │

├─┼──┼─────────────┼───────────────┤

│3 │水利│行滞洪区防洪保护费    │省政府豫政〔199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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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证金  │省政府豫政〔1994〕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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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安│安全防范审查费      │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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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监督管理费│省政府豫政文〔1994〕236号   │

├─┼──┼─────────────┼───────────────┤

│7 │公安│消防设施配套费      │省政府豫政〔1996〕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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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大遗址维修保护费     │省政府令〔1995〕18号     │

├─┼──┼─────────────┼───────────────┤

│9 │民委│清真食品经营牌证工本费  │省政府豫政〔1997〕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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