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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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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郑州市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4〕154号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200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4〕154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 (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

  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

  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

  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

  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2002年7月22日以后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郑东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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