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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4〕154号
【发布日期】2004-07-14
【生效日期】2004-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文〔2004〕154号)
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建设实际情况,现将郑东新区户籍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7月21日前,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郑东新区规划区域 (限107国道以东、京珠高速公路以西、连霍高速公路以南、陇海铁路以北,下同)内农业人口,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2002年7月22日以后,至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以下人员,享受郑东新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义务兵退伍回原籍的;
2.在校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无业回原籍的;
3.“两劳”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4.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婚姻政策的结婚配偶;
5.第一条和第二条1、2、3款人员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
三、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户籍不再冻结,并按郑州市统一政策规定实行一元制户籍管理。2002年7月22日以后迁入郑东新区规划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享受郑东新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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