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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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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单位】平顶山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2003-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城市环境卫生实行严管重罚。现将具体罚则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随地便溺的罚款10元;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不足1吨的罚款200元,超过1吨的每吨罚款200元,但实际执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乱泼污水的罚款10元;四、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物的罚款10元;

  五、在城市街道和临街建筑物上乱扯、乱挂物品,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50元;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的罚款5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七、在城市道路、社区和公共场所乱堆乱放物品,有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50―200元;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禽类每只罚款10元,畜类每头罚款100元;

  九、禁止携带宠物到市区公共场所、主要街道,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十、禁止随意摆摊设点、乱设摊点,违者罚款50―200元。

  本通告的处罚行为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区、街道及社区城管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实施。

  本通告自2003年6月10日起执行。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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