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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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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电报[1998]77号

  【发布日期】1998-06-04

  【生效日期】1998-06-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998年6月4日省政府传真电报〔1998〕7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今年是建国以来我省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8〕17号)和李成玉同志在全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认识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配合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把毕业生接收好、安排好、使用好。

 二、要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办法,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清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和人为限制,简化接收程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具体按《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粮食关系迁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省直及中央驻豫单位(包括下属企业及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统一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派遣。

 三、要严格对毕业生就业的收费管理。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学校要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诸如城市增容费、落户费、教育补偿费、工作安置费、上岗押金等不合理费用。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要继续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密切注意毕业生的思想动向,根据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后期管理工作,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保证毕业生平稳离校,保证全省的政治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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